內蒙古煤炭工業局29日發布通知要求從2016年5月1日起全區所有生產煤礦實行全年276個工作日減量化生產規定,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新確定生產能力,中央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重新確定生產能力。
重新確定的生產能力為現有合規產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數后取整,作為煤礦新的生產能力。
數據顯示,按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生產能力非央企生產煤礦合計產能由原來的38730萬噸減少至32515萬噸,減少16.05%。
通知明確,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連續作業有特殊要求的煤礦,要制定具體方案,報所在盟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監察分局(站)備案后實行276個工作日彈性工作制度,各盟市于5月10日前完成本地區實行彈性工作煤礦的備案工作,5月15日前匯總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
內蒙古煤炭工業局將對重新確定的煤礦生產能力在內蒙古煤炭官方網予以公告。從2016年5月份起,煤礦的月度產量不得超過重新確定產能的十二分之一,煤炭企業要合理組織生產,確保職工隊伍穩定,安全有序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格執行生產能力公告制度,對超公告能力生產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
通知提出,對于達不到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的煤礦一律停產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煤炭企業要科學制定節假日不安排生產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停產復產管理制度,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和安全調度工作。煤礦停產期間必須保證正常的通風、排水、供電和瓦斯檢查。
通知表示,各盟市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加大節假日和周日停產期間的檢查力度,及時掌握煤礦建設生產情況,將超能力、超強度生產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內容,一經發現,一律責令停產整改,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未備案在法定節假日、周日組織生產的煤礦進行通報,并約談企業負責人。